从省财政厅获悉,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,我省对失业人员、残疾人、退役兵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。
根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,除国家规定不予优惠的行业外,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,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,3年内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
费:
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、集贸市场管理费、经济合同鉴证费、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、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贴花费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、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、卫生质量检验费、预防体检费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、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、车辆营运证工本费等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。